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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定

文章出处:超级管理员 人气:1060发表时间:2022-08-08 15:55:59

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1.1.1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按本规范表C-2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本规范表C-3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2 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中有关的规定。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1.2.1 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

1.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3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6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8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9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1.3.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3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5 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1.4.1 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4.2 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1.4.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4.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4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转弯处应增设1 个管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1.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执行。

 

 

1.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1.5.1 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且保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 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1.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1.3 的规定。
   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 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 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 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1.3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5.1.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执行。

1.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 喷嘴的安装


5.6.1 喷嘴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2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7.1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2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8.1 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6.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和第5.1.2 条的规定。

6.1.3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4 章和第5 章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6.1.4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1.6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6.2 调试


6.2.1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进行系统手动、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并应合格。

6.2.2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3 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应合格。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的模拟喷气试验宜各取1 套分别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 设有灭火剂备用量且储存容器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系统应按本规范第E.4 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合格。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 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 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 条列出的资料。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 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 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 条列出的资料。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 个的按5 个计)的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3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4 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5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6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 个按5 个计)的20 %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 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 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 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执行。

 

8 维护管理 

8.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 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8.0.4 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 执行。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 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3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 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
   6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 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 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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